(2017年12月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有利于推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利于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和省委、市委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 (二)指导思想。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重点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全域一体、改革创新、优化生态、小市大为”总体要求,为我市打造世界铜都、中华道都、智慧新城和建设富裕美丽幸福鹰潭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我市改革发展汇聚强大正能量;坚持问题导向,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内容和环节;坚持从协商式监督的要求和原则出发,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和市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党代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六)政协协商报告、提案、社情民意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八)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例,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双月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座谈会、界别协商座谈会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根据议题安排,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机关办公会议要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进行视察,尤其是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监督性议题,视察过程中要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形成视察报告,推动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政协要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督办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每年选择若干提案,对提案办理情况开展评议。 (四)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加强研究,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五)社情民意监督。政协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点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切身利益问题等,注意收集民主监督性的社情民意,融舆情监督于社情民情征集工作之中。直接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政协组织反映重要情况,提出重要建议。 (六)民主评议监督。在党委的领导下,政协每年选取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公共职能部门或单位,就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以及依法行政、履行职能、机关效能和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开展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促进工作开展。 (七)特约监督。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也可经党委、政府同意,组织民主监督小组,向有关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履行监督职能,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加强对特约监督员履职的规范化管理。 (八)其他形式监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要吸收政协委员参加。重视发挥政协界别活动、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市县两级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技术和新兴媒体,大力提升民主监督在媒介上的关注度,进一步推动监督手段的信息化,让监督过程中知情、反映、反馈的渠道更加便捷畅通,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群众的关注和参与度更高,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在多方互动中变得更有活力、更加有效。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党委、政府应根据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政协也可在广泛征求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和基层群众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经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要有2项以上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根据确定的监督议题,政协办公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由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党政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协助安排视察、座谈等,认真做好有关情况通报,主动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提供便利。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党政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到会听取意见。政协赴各县(市、区)开展监督活动,要注重吸收当地政协委员参加。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研究批阅意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监督意见的办理工作。对政协监督专项报告特别是重点民主监督议题形成的建议案,党委、政府领导应亲自阅批,特别重要的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明确落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党委、政府在研究民主监督涉及的相关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考虑政协报送的监督意见,并邀请政协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情况。 (五)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以及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党政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规定程序办理。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政协办公室加强督查,追踪问效。 (六)反馈回复意见。党委、政府领导对民主监督意见的阅批及党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对民主监督报告的研究意见,党委、政府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承办单位并向政协办公室反馈。对党政领导阅批或集体研究的意见和民主监督成果,以及列入民主监督计划形成的监督报告,有关部门均应专题研究落实,并于3个月内向政协办公室书面反馈基本情况。对其它未列入民主监督计划的监督意见,有关部门应在2个月内将办理、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办公室书面反馈。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要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本地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根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室要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要与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加强联系,交流情况,要主动邀请特约监督员进行工作监督。 (三)办理反馈机制。政府办公室每年底要结合提案办理情况,向政协通报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社情民意等民主监督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办公室要将办理回复情况及时告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党组向党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开展1次支持政协履职活动情况和民主监督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办活动,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党组关于民主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意见。各级政府要把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党政部门、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主动支持委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责任,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使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领导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的教学计划,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各地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扩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影响。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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