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鹰潭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委员管理 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办法 (2012年6月25日市政协八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为全面提升委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外地政协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既是政治地位和荣誉,也是社会职务和责任。委员应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政议政,为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献计出力。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全国性决议和政协江西省委员会作出的全省性决议,遵守和履行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学习统战、政协理论和政协业务知识,认真学习经济、社会、文化、法律和科技知识,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等活动,积极订阅学习资料,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五条 政协委员、常委要积极参加政协全会、常委会。会前密切联系所代表的界别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为撰写提案、大会发言、会议讨论做好准备;会中积极反映界别、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踊跃建言献策;会后传达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任务,做好工作。 第六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投身“四个一”活动,即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政协活动,提出一件有较高质量的提案,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兴办一件有益于人民的实事。要积极参加所在专委会或对口联系专委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民主评议、学习考察、联谊交友、扶贫开发及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有特点的政协活动。 第七条 市政协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应书面或电话提前通知委员。委员与政协机关应经常性保持联系沟通,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情况有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和对口联系的专委会,以便市政协开展的有关活动能及时准确通知。 第八条 政协委员必须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政协活动,须报请政协活动的组织者批准。 第九条 政协例会、重大活动实行考勤和缺席情况通报制度。政协委员、常委分别参加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考勤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到会、请假、缺席人员据实记载;委员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考勤由市政协各专委会负责,交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每年将委员参加活动和会议的情况进行通报,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 第十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将每位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委员须认真填写年度“四个一”活动及履职情况登记表并按时提交,对参加各种例会、学习、视察、调研、考察、评议等活动,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服务和奉献社会等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市政协各专委会每年要将委员参加专委会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由市政协办公室记入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委员奖惩和换届时推荐为下届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 1、每届评选一次优秀政协委员,并在全体委员会上进行表彰。 2、每2年评选一次优秀提案,对提案的撰写者进行表彰。 3、优秀政协委员和本届内2次以上获得优秀提案的委员,符合提名推荐条件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委员。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批评教育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主动辞去委员资格: 1、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市工作的; 2、因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失去代表性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且不便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 4、其它情况需要辞去委员资格的。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劝其辞去委员资格: 1、委员未经请假2次或请假3次不参加市政协全委会的,常委无故累计5次或请假累计8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2、一年内未经请假累计三次不参加市政协或专委会组织活动的; 3、三年内参加政协会议和政协委员活动考勤签到率不足50%的; 4、两年内未提交提案,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1、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政法部门书面文告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2、中共党员违反党纪,受到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 3、民主党派成员违反该党章程,受到开除处分的; 4、违反政纪,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的; 5、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受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 6、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害团结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8、其它情况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十六条 凡符合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由本人向市政协写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如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又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根据政协章程第22条、29条的有关规定,按上述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七条 凡符合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办公室分别提出委员表现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后,劝其辞去委员资格;如不辞的,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终止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凡符合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书面依据,会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政协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凡自愿退出政协的,应向市政协写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条 凡经由政协常委会议研究批准辞去委员资格、撤销委员资格、自愿退出政协的,由市政协办公室向本人和本人所在单位下达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政协委员在受到撤销委员资格处理时,可在1个月内请求复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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