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鹰潭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修正案) (2006年12月19日市政协七届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市政协八届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鹰潭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把鹰潭打造成富裕、秀美、宜居、和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璀璨明珠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 (二)学习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中共江西省委、中共鹰潭市委和全国政协、江西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 (三)审议本届市政协增减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对中共鹰潭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鹰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及以市政协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市政协委员调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研究推进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措施;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副秘书长、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十一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必要时由提请人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可由有关人员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市政协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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