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鹰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正案) (2004年6月18日市政协六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1日市政协七届一次常委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0月19日市政协八届一次常委会议再次修订)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协鹰潭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鹰潭市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把鹰潭打造成富裕、秀美、宜居、和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璀璨明珠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鹰潭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增减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调整; (三)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市政协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以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江西省委员会、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向中共鹰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减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九)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等事项; (十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和省政协的决议、市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和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同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传达贯彻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江西省委、中共鹰潭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我市重大方针政策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鹰潭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一般议案,采取鼓掌方式表决通过;重要议案和人事任免案,采取举手方式表决,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人事任免案,可逐人表决,也可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邀请在鹰的全国、省政协委员和各委员联络组组长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代表性人士参加,邀请公民旁听。每次会议的列席人员范围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决定。市政协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可旁听。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信息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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