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祖国统一联谊和民族宗教方面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条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祖国统一、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平等协商,增进团结,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祖国和平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政策;学习宣传“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学习宣传民族宗教、港澳台侨政策及其有关法规,帮助委员了解民族宗教、祖国统一工作情况,为他们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2、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宗教团体代表人士和港澳台侨及其亲属,听取和反映他们对中央和地方大政方针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台属、归侨、侨眷、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委员及有关人士调查了解党对台侨政策、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向党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或批评。
4、开展同台湾同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的联谊活动,增进了解,广交朋友,协助有关部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牵线搭桥,为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
5、协助党政有关部门落实台侨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协助做好港澳台侨回大陆探亲观光的接待工作。
6、加强与省政协和兄弟市、县政协相应的专门委员会的业务联系、密切协作。
7、完成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须作记录,并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以委员会名义形成决议和重要书面材料,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重要问题应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根据政协全委会议,常务会议和主席会议决议或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工作总结。重要问题协商讨论和调查研究结果以及重要活动情况,应向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作专题报告。
第七条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要主动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开展对口协商;加强同民主党派及政协内部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第八条 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委员会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草拟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2、负责本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调查、专题座谈,参观视察等日常活动的服务工作,整理日常活动中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
3、对本委员会确定的重要研讨题目,要作好委员意见的综合,分析和研究,以提高专题报告的质量。
4、与省政协、兄弟市县政协以及本市县(区)政协的对口委员会办事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信息。
5、对本委员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搞好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参考。
6、负责联系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部门、单位、取得支持和配合。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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