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鹰潭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专委会实际情况,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开展活动、服务于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各种不同意见。
第四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委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出,主席会议决定。
第五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为委员的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为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力量;
二、联系和团结本会有关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委员和人士,听取和反映他们对这些方面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三、就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参观视察、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动本委员会成员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界别的委员发挥所长,为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出谋献策;
五、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形势需要,举办研讨会,为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服务;
六、搞好与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主动争取上级政协有关部门的指导,主动与中共鹰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七、承办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举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
第七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决议或部署,制订年度计划,总结年终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或调查结果,应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八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九条 以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名义形成的建议、决议和重要书面材料,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联系、文件起草以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任务是:
一、负责本专委会日常工作,围绕本专委会的中心任务和委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起草年度工作计划,根据该年工作的实际情况,草拟年终工作总结;
二、负责本专委会例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和会议的记录、服务工作;
三、负责本专委会的委员视察、调查、座谈等活动的组织、联系、文件起草以及其他秘书工作。每次活动形成的材料,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重大的、深层次的课题讨论或调查视察结果,应向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
四、对本专委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讨论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力求提出较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参考;
五、积极与省政协、兄弟地市政协和县(市、区)政协密切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加强同党政、人大有关对口部门及其他专委会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六、努力学习,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理论水平,当好领导参谋;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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