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鹰潭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组织和推动市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知识;学习时事政治和现代经济、科技、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帮助委员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四条 高举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两面旗帜,坚持存真求实的原则,做好鹰潭文史资料的征集、组稿工作,充分发挥文史资料在“存史、资政、团结、育人”方面的作用,为广泛团结各界人士,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统一祖国大业服务。
第五条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协助党和政府宣传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委员就全市的大政方针和依法治市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言献策。
第六条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联系市政协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委员开展参观、视察、考察和协商座谈等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七条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委员和有关人士的意见,加强团结,搞好合作共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委员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主动争取上级政协有关部门的指导,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与县(市、区)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相互交流经验,探讨研究共同性问题。必要时还可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政协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 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条 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出,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驻会的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讨论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要事务;审议本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视察、调查形成的报告,以及以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案和重要提案;同有关党政部门开展对口联系,听取情况通报,进行协商讨论。
第十二条 以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决议、建议和报告,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文件需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重要问题应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习文史社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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