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50条的规定,政协鹰潭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按主席会议确定的分工,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全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本届市政协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和自愿、协商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委会议上产生。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出,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
第九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专门委员会应采取适当方式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和调查研究的能力,身体适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提案委员会须向市政协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及重要事务;同有关党政部门开展对口联系,听取情况通报,进行协商讨论;审议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委员视察、调查形成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重要建议或以本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重要提案。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休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
专门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或重要提案,应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争取上级政协有关部门的指导,主动与中共鹰潭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十六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的重要问题。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市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相应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各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应依据本通则和各自的实际,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
|